我的网站
这里是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许可

申请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号令)第六条:各、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需提交的资料:

        一、新办和换证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式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审核资料的注意事项:

1、申办企业需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网站服务器必须在境内

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有效期需3年以上

4、网站负责人计算机相关专业,需提供学历证明及任命文件;

5、除网站负责人外还至少填报2名技术人员

6、需提供网站首页及产品展示页的拓扑图;

7、非自有服务器的需提供服务器租赁合同

       换发注意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二、变更、补办

申请条件

        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并且证书在效期内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号令,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 变更后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简历及学历证书;(变更网站负责人时提供);


    2.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变更企业地址时提供)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在国家局网站(http://125.35.6.41/apply/jsp/idis/Default.jsp)在线填报,提交后打印申请表3份)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5.授权委托书;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

    7.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8.企业营业执照;

    9.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

    10.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时提供)

    11.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及简历(变更法人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