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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获取指南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营利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公开的,免费提供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医药、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家、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资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有关网站域名注册的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公司开办的互联网网站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其他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提供资费栏目及资费方式说明);

  (四)网站备份、查阅历史发布信息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说明;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查看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和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七)健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源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免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