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网络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节)、网络演出、网络艺术品、网络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专门为互联网制作;
(二)音乐娱乐、游戏、戏剧(节庆)、表演、艺术作品、动漫等文化产品。都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并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在互联网上张贴文化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发送给电脑、固定电话、手机、电视、游戏机、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等客户端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大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监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用条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网络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与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和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无论是申请、变更、换发、注销还是更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都需要满足上述申请审批条件。
以北京为例介绍相关流程。
基本信息
执行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
处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17:00搬运地点
北京市政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楼B区6-7-8号窗口
批准时间
20个工作日
你收费吗?
免费
证书有效期
3年
商业项目分类
1.在线音乐娱乐产品(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和APP音乐);
2.游戏产品运营(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交易;
4.线上表演剧(节)和线上表演;
5.网络艺术品;
6.在线动画;
7.展览和竞赛活动;
应用进程
处理链接
处理步骤
处理时间限制
评审标准
处理结果
申请受理
收信人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回执证明;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请填写申请材料进行更正。
受理案件
4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否则,将不会发出验收通知。
审查决定
决定
15个工作日
1.被认定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满足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4.确定的域名;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通过审查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授予证书
委派
5个工作日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_复印件
发放许可证
5个工作日
服务
预检方式
窗口集合
应用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验资报告(网络游戏发行虚拟货币需注册资本1000瓦);
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聘用简历;
5.8技师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6.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
7.业务发展报告;
8.非法人需要提交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商业发展报告
业务发展报告应当与申请表申请的业务范围一致。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产品介绍,并根据申请的业务项目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背景分析;
2.介绍该企业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的工作;
3.盈利模式分析;
4.公司发展战略、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和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明;5.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形式、发行范围、购买单价、服务终止时的退款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
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模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用户账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措施等。
附录:
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0x9A8B】(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保护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节)、网络演出、网络艺术品、网络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专门为互联网制作;
(二)音乐娱乐、游戏、戏剧(节庆)、表演、艺术作品、动漫等文化产品。都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并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在互联网上张贴文化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发送给电脑、固定电话、手机、电视、游戏机、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等客户端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大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监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五条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播有利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申请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网络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与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和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四)经营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及相应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注册证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批准、发布,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展。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四)域名注册证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号,并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号或者备案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有制结构和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0x9A8B】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0x9A8B】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撤销备案,同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