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显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ICP仅限互联网和SP不含互联网)和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类别
1、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3、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公用数据传送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各种电子邮件传输协议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点的电子邮件编辑、发送、传输、存储、转发、接收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智能终端、计算机等与公用通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与传真机、传真机与计算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数字专线、互联网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4、呼叫中心许可证-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内外单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呼叫中心业务。
(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业务。
5、ICP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SP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6、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是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相互对应关系的过程。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权威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权威解析是指为根域名、顶级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权威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一、申请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1)ICP证-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EDI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需提交域名证书;
(2)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如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声明条款。
3、公司及人员情况
三位负责人近一月社保证明。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一级股东相关证照:一级股东若为自然人,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若为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需提交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若是上市公司,还需提交十大股东截图);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若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若为机关法人(政府),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公共材料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详细的业务描述,包括业务介绍、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
3、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相关业务材料
1、ICP许可证-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1)网站接入服务协议;
(2)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2、SP许可证-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1)与运营商签署的合作协议;
(2)不发送“垃圾”短信的承诺书。
3、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1)网站接入服务协议;
(2)商家入驻审核机制.
4、多方通信许可证-国内多方通信业务
(1)与客户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合同;
(2)与运营企业签署的语音中继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