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提高广电总局行政效能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了 27项广播影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等材料;内容包含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等事项。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审批服务指南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
2、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依申请变更。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确因优化调整或内容增减等原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剧名及集数变更。
(三)补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暂不提供补证服务,只可提供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办事条件: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三)中方合作者原则上应具有2部(包括)以上国产电影片的出品经历。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办理方式: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办理基本流程: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由指定单位向广电总局提交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2.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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