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网络文化产品、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文化机构:
“网络文化产品”是指通过网络生产、传播、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网络音乐娱乐、游戏、网络演出剧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一系列网络文化产品
2、通过技术手段制作,复制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推广到网上网络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活动”是指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网络文化产品制作、发行、进口、广播等活动;
2 .通过网络刊登文化产品。 另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的信息网络,拥有计算机、移动产品、电视、游戏机等,用户进行浏览、使用、欣赏或者下载等行为。
3、网络文化产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所谓“网络文化机构”,是经文化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机构/公司应当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合格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机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办理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金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5、岗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关系情况;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审查同意文件;
9、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保障措施。 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